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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租佃是什么意思_佃是什么意思

发布时间:2023-06-15 18:04:06 来源:互联网

1、永佃权土地关系中佃方享有长期耕种所租土地的制度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2、佃农在接租佃契约交纳地租的条件下,可以无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,并世代相承。

3、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,佃农的耕作权一般仍不受影响。

4、永佃权最早出现在宋代,明代有所发展,有永耕、长租、长耕等名。

5、明代中叶以后,首先在福建等东南省份的某些地区流行,清代盛行于东南诸省及华北、西北、华南的部分地区,民国时范围又有所扩大。

6、永佃权的形成与定额地租形态的发展有密切关系。

7、在定额地租形态下,地主只是收租,而不关心土地的经营情况,这使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的分离成为可能。

8、在这种情况下,佃农或因垦荒付出工本,或因投资改良土地,或因支付“佃价”,或因长期租种同一块土地,或因集体“霸耕”而获得永佃权。

9、另外,也有自耕农出卖土地、仅保留耕作权而结成永佃关系。

10、在地广人稀地区,有的地主为保障土地收益,也强迫佃农结成永佃关系。

11、永佃权的产生和发展,有利于作物种植的扩大和土地收益的提高,也有利于佃衣经济独立性倾向的发展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削弱。

12、但当地主权势嚣张时,每每任意改变永佃条件,使佃农丧失永佃权,明清时代经常发生佃农争取耕作权的斗争。

13、有永佃权的农民往往“私相授受”,将田面出顶、典押或买卖,还有的保留或转移征租权,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再分割。

14、许多官绅、豪民、债主也竞相从自耕农或永佃农手中掠取或购置田面,进行地租剥削。

15、这是明中叶以后土地关系中出现“一田两主”、“一田多主”现象的渠道之一。

16、在“一田多主”制下,出租田面的人都是二地主,俗称面主、皮主、赔主。

17、在永佃制下,土地所有权和耕作权的名称因地而异。

18、又有田骨田皮、田底田面、大苗小苗、大租小租、大田小田、大卖小卖、大买小买、大业小业、粮田税田、粮田质田等,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。

19、清宣统三年(1911)编纂的《大清民律》草案在承认永佃权的同时,又规定其存续时间为二十至五十年,实际上否认其永久性。

20、1929年公布的《中华民国民法》基本沿袭上述规定。

本文分享完毕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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